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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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6〕19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教〔2025〕68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补助经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并规定对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省,暂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6〕1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26年10月15日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家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以下称补助经
费
),
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
付资金。
实施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
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
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
5
—
6
位(
区县代码)为
01
—
20
且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
13
—
15
位(城乡分类代码)为
111
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
“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
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一定标准增加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2.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
均公用
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及部分高海拔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
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
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经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经费
等。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
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
等方面的支出。
3.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支持城
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
改扩建校
舍及其附属设
施,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
4.
对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因素核定,地方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其中,对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
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
),
暂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中央
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统一
制定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
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于地方计划地区,
中央财
政给
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补助经费涉及的相关国家基础标准和计算方法,按规
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
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
适时调整除
国家基础标准外的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现行分配因素和计
算方法详见附件,补助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
经费
=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
+
特岗教师补助资金
+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当年补助
经费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
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财政
部适时组织监管局对地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
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
主要管理措施、
问
题分析,
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
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
划,绩效指标
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
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
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
十
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
监管局。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前下达下
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
,应当会同教育部
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
达本行政区域县级
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
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
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统一组
织采购。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
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向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省级
财政、教育部门
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
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
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
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
式。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
规模
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
向乡镇寄宿制学校、
乡村小规模学校、教
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
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
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
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
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
领用制度,
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
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
价。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
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
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
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
。严禁
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
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
及申报使用
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
核管理、分配使用
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
条
本办
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
发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教
〔
2025
〕
6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分配因素和
计算方
法
附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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