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就物业服务企业政策热点答疑:物业费开票、增值税申报与简易计税等5问
税务局近期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政策热点答疑
税务局围绕物业服务企业5个政策热点作出答疑:收取物业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开票收入同样需申报增值税;停车位出租、建筑施工等不同税率业务须分项核算、分项开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物业公司非污水处理费法定收取主体,以自身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应按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1.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款项,后续业主要求开具物业费发票时,是否可以开具收据来代替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若收取物业费款项时,业主未要求开具发票,是否无需申报增值税?
答:未开票收入同样需要依法进行增值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只要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3.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还有停车位出租、建筑施工服务等业务,是否可统一按照物业服务开票,适用6%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若将不动产租赁、车辆停放等收入开为“物业管理费”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导致税率适用错误。应当按业务实质分项核算、分项开票。
4.物业公司销售自来水,今年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明年我们企业预计采购一些新设备会有大量进项税额可抵扣,明年是否可以换回9%一般计税方法?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2026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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