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界定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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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界定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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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 相关解读明确,“重大事项”指超出公职人员自身职权范围,或虽在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是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批准,“报告”是上报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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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1日 16:09
【党建学堂】什么是“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指什么?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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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党建学堂】什么是“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重大事项”指超出公职人员自身职权范围,或虽在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是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批准,“报告”是上报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