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出台背景、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和工作保障回答记者提问。条例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加强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出台背景、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和工作保障回答记者提问。条例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加强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中办发〔2014〕65号和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采取“自主研究+揭榜挂帅”方式,分重点和一般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原则上仅一次且不超过6个月。虚假申报或一题多报将撤销立项并取消后续3年申报资格,被撤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37号令,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0月26日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文号为发改价格规〔2025〕1607号,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和网信办贯彻执行。规则旨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国资委发文延长《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该办法原由沪国资委规〔2020〕1号印发,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此次延长以沪国资委规〔2025〕2号通知发布。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试行的同名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替代2018年印发的37号令,名称不再保留“试行”。办法共8章91条,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并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以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文通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执行。办法旨在统筹当前及“十五五”铁路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投资计划管理和资金监管。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经2024年第4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于2025年11月28日经中共中央修订发布,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明确其设立、职责、决策执行及监督追责等规定。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截至10月底275个已到整改期限问题完成整改267个、整改率97.09%,处分处理91人、约谈306人,制定完善制度188项。报告时间按新修订的监督法从次年3月提前至当年11月,整改结果通过覆盖全省的审计整改信息系统在线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文号为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按照执行。通知称制定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输配电环节价格监管制度,经商国家能源局后研究制定。
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以晋国资发〔2025〕27号印发《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属企业规范采购管理。意见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列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并推动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同时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要求加强内控与内部审计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第36号令形式发布,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随令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通知发给农业农村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求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第35号令《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0月28日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5年12月11日。意见可发送至邮箱gzwaqyjc@163.com或邮寄至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件和信封需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替代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通知称修订目的是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印发对象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以第34号令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五部门审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个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23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范围与七类服务事项,创新自贸港特色涉税服务、涉税服务信赖制度及境外机构人才引进制度,并建立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与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和以实名制为基础的信用与风险管理机制。
审计署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答记者问。截至2024年9月底,要求立行立改的1786个问题中1691个已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的817个问题中513个已完成整改,分别占94%和62%;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共整改问题金额5380多亿元,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300多项,追责问责2800多人。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综合〔2024〕93号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及矿山、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1次。
6月25日,审计署侯凯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23年5月以来,审计共发现和移送重大问题线索310多件、涉及1200多人;至2024年4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已整改1.07万亿元,制定完善规章制度2840多项,追责问责2820多人。
国务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报告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随附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中央部门单位2022年度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两份附件。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署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经2023年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要求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任职需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并规定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享有六项职权。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138号),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报告给予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可奖励500元至5000元,奖励资金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办法还规定了报告办理、匿名领奖和信息保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云国资监督〔2023〕122号),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解读文章从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审计全覆盖、研究型审计、民生资金审计、揭示经济风险、反腐治乱和审计整改七个方面说明报告内容。
审计署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公告结果:截至2023年3月底,北京冬奥组委决算收入153.9亿元,决算支出150.4亿元,决算结余3.5亿元。受疫情影响未对外销售门票、无门票收入,吉祥物等特许经营收入超预期;安保、防疫等办赛保障支出增加,行政和人力相关支出压减,相抵后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目标。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4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国资综合﹝2022﹞51号暂行办法。办法按安全生产风险将省属企业分为三类,分别规定集团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数量,一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70%。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云国资监督〔2022〕235号),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程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云国资财管〔2022〕142号),对受托开展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主审所和协审所进行质量后评价。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审法发〔2022〕7号通知,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及有关单位、个人存款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审法发〔2006〕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全文共七章,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条文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规定。准则共七章二百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涵盖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并明确使用“应当”“不得”的条款为必须遵守的约束性条款。
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发布的同名规定。规定要求单位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明确内部审计在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境外机构、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十二项职责。
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审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文件材料按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排列,按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归档时间应在审计项目终结后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署公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条件与程序。规定要求封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封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1〕216号印发《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将专家库划分为战略规划、资本布局、运营管理、金融资本、合规风控等五个类别,专家聘期每届3年,每年调整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20%。各省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除特殊要求外不再建同类专家库,州市国资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