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汽党委:牢记嘱托争创一流,以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中国一汽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以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并明确“十五五”时期加快构建现代化汽车产业体系。公司“十四五”期间累计攻克1500余项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2.8万件,主导及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347项。在中国企业品牌价值TOP100榜单中,中国一汽品牌价值3306.84亿元,位列汽车央企第一。
中国一汽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以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并明确“十五五”时期加快构建现代化汽车产业体系。公司“十四五”期间累计攻克1500余项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2.8万件,主导及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347项。在中国企业品牌价值TOP100榜单中,中国一汽品牌价值3306.84亿元,位列汽车央企第一。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提出,“十五五”时期把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长期战略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为能源强国建设注入新动能。文章提出把握世界经济增长放缓期、我国经济成长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期、绿色低碳发展机遇期,并处理好先立与后破、发展与安全、机遇与挑战三对关系。中国大唐将在科技创新、产业焕新、机制革新、布局谋新四方面发力,锚定2030年初步建成新型能源体系目标。
中国海油“海油蛙人”潜水团队在流花28-2气田水下191米深处完成3段立管、9套管卡及4节膨胀弯安装任务。这支1972年成立的队伍已拥有数十名专业成员,装备延伸至300米饱和潜水装置,并正争取IMCA认证以进入国际潜水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决定自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奕辉提出,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提升工程救援能力,把守护江河安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大政绩。公司聚焦“一基一核”、围绕“1133”战略,发挥水利、电力、堤防加固等专业优势参与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并加快救援装备智能化升级。同时建立与核心功能、使命任务相适配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防灾减灾、隐患排查、应急备勤、实战救援权重。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通知形式发布,正文以PDF附件形式提供。办法具体条款、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需查阅附件原文。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和重大资产出租四类行为纳入监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交易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宗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出租须进场公开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行有效文件进行年度清理,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相关文件自2026年5月12日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国资委监管依据。废止失效的制度文件包括《广东省属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粤国资函〔2022〕477号)等3项,另有《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21〕405号)等21项文件一并废止失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计划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六方面安排立法项目,列明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并对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抓好执行,司法部强化督促协调。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经202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和第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区属国企社会责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基本形成,并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和典型案例、7月底前集中发布年度报告。
安徽省国资委公开2026年所属单位预算,涵盖委本级及信息中心、徽商职业学院、安徽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等多家所属单位。部分单位预算同步附有2026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安徽省国资委公开2026年所属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共涉及12家单位,包括省国资委本级、信息中心、徽商职业学院、安徽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及多家省属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各单位预算以PDF文件形式分别列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等领导人员,列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营利、为亲属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及“四风”等禁止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依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揭示履行经济责任中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将落实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监督制约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37号试行办法。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三档,并对应规定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等处理方式。办法还列明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追责情形,以及可免予或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国资〔2019〕12号文件。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案件预警、重大案件备案和年度报告机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等七类重大案件须自立案、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同步通过“数字国资”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发〔2026〕1号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川国资委〔2019〕191号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办法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等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并要求建立债券风险识别、存量债券监测和违约风险报告机制。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文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揭榜挂帅"重点课题经费标准为10-15万元、一般课题5-10万元,立项后拨付60%、结项通过后拨付剩余40%,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0%。经费违规使用将面临终止课题、追回已拨资金、取消3年内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中办发〔2014〕65号和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采取“自主研究+揭榜挂帅”方式,分重点和一般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原则上仅一次且不超过6个月。虚假申报或一题多报将撤销立项并取消后续3年申报资格,被撤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上海市国资委发文延长《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该办法原由沪国资委规〔2020〕1号印发,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此次延长以沪国资委规〔2025〕2号通知发布。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试行的同名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替代2018年印发的37号令,名称不再保留“试行”。办法共8章91条,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并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经2024年第4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以晋国资发〔2025〕27号印发《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属企业规范采购管理。意见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列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并推动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同时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要求加强内控与内部审计监督。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5年12月11日。意见可发送至邮箱gzwaqyjc@163.com或邮寄至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件和信封需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综合〔2024〕93号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及矿山、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1次。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经2023年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要求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任职需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并规定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享有六项职权。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138号),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报告给予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可奖励500元至5000元,奖励资金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办法还规定了报告办理、匿名领奖和信息保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云国资监督〔2023〕122号),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4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国资综合﹝2022﹞51号暂行办法。办法按安全生产风险将省属企业分为三类,分别规定集团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数量,一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70%。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云国资监督〔2022〕235号),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程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云国资财管〔2022〕142号),对受托开展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主审所和协审所进行质量后评价。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1〕216号印发《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将专家库划分为战略规划、资本布局、运营管理、金融资本、合规风控等五个类别,专家聘期每届3年,每年调整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20%。各省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除特殊要求外不再建同类专家库,州市国资委参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云国资改革〔2021〕9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规划〔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