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26〕195号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
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26〕195号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财金〔2026〕95号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1年。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获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100万元,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90%、10%分担。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修订背景、总体思路等答记者问,明确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跟踪检查责任及有关各方督促整改责任,并规定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9%、密度达到1200元/人、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印发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销售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情形则不得抵扣。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印发《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6〕67号),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制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通知同时附有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方案和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金〔2026〕71号通知,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以财会〔2026〕11号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并允许提前执行。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金发〔2026〕4号《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信托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终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财税〔2026〕50号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经国务院同意,于2026年7月8日印发。
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指引明确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并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规定,涉及无追索权特征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同时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包括可兑换性定义、即期汇率估计方法和附注披露内容。首次执行时需按准则第28号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为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广核集团遵照执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退役准备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