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5号),提出到2030年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35年建成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规划要求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规范科学开展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并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农经〔2026〕71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认真执行。通知称该办法旨在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体改〔2026〕695号文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41条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参考借鉴。举措涵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9条、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5条、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11条、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8条、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8条,其中11条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4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对港澳台投资管理参照执行,并要求投资者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规定还要求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并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发改体改〔2026〕734号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在云霄直流通道按《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暂行)》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以月度及以内交易起步。通知要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深化合作挖掘通道潜力,做好与已有交易机制衔接,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和跨省跨区绿电消费。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需统筹交易组织、执行、出清、结算各环节,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明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以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按投资额1‰至10‰罚款。规定还要求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等按此做好相关工作,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文号为发改民营〔2026〕708号,共选编8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法院参考。通知称此举旨在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通知形式发布,正文以PDF附件形式提供。办法具体条款、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需查阅附件原文。
经国务院同意,2026—2028年棉花目标价格水平确定为每吨18600元,并同步完善实施措施。政策要求保持棉花合理种植规模,进一步提升棉花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和重大资产出租四类行为纳入监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交易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宗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出租须进场公开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为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广核集团遵照执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退役准备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行有效文件进行年度清理,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相关文件自2026年5月12日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国资委监管依据。废止失效的制度文件包括《广东省属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粤国资函〔2022〕477号)等3项,另有《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21〕405号)等21项文件一并废止失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计划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六方面安排立法项目,列明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并对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抓好执行,司法部强化督促协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琼办发〔2025〕2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琼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26年版)》及相关实施规则(发改环资规〔2026〕550号),涉及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家用电冰箱、投影机、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吸油烟机与换气扇、电动洗衣机和洗干一体机、室内照明用LED产品等实施规则。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号财社〔2026〕2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遵照执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经202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和第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区属国企社会责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基本形成,并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和典型案例、7月底前集中发布年度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第41号令《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近日召开视频会,部署各地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做好清明期间殡葬收费管理。会议要求建立殡葬服务基础项目、非基础项目和全口径收费三张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并对基础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还需建立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清单内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21日印发《海南省安商惠企重点举措二十条》,围绕建立统筹性企业服务体系、提高自贸港核心政策落地质效、完善企业合规服务辅导与问题处置机制、减轻企业投资经营负担、强化统筹服务企业支撑保障五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文件要求推行服务专员“首问负责制”、设立12345热线政策解读专席、实施“综合查一次”和“亮码检查”,并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精准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等领导人员,列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营利、为亲属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及“四风”等禁止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依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揭示履行经济责任中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将落实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监督制约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总量为30万吨,实行凭合同申领,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29日。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且不晚于2027年2月28日,过期未核销使用的配额量将收回并计入待申领数量。对虚假填报、伪造资料骗取配额的企业,将收缴配额证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申请。
新华社3月13日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26-2030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纲要提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5.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等主要目标。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37号试行办法。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三档,并对应规定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等处理方式。办法还列明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追责情形,以及可免予或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厅字〔2026〕11号印发《2026年省级民生实事项目》,项目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票决确定。通知要求项目牵头单位2月底前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审计厅等部门,原则上11月底前基本完成项目任务。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审计问效、跟踪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40号令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2月5日第2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已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为加强“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海南省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八条,已于2026年1月12日八届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文件要求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及省市两级投入资金规模稳定,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在省级保持基本稳定、县级可实行差别化要求。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实处置工作意见》(琼办发〔2025〕24号),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分办、核实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按照执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要求有关部委、地方发展改革委和中央企业遵照执行。办法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