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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领域

合规审计 最新动态

合规性审计、监管要求符合性检查与合规管理体系审计。

8 条精选近 30 天 1 条共收录 25 条

更新

合规审计的精选

  1. 上海国资委精选62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推动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方案(2026-2029年)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方案(2026-2029年)》,经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

    推荐理由方案把合规、内控、境外法律风险与数智化监测写入同一框架,并给出2027、2029年人员配备时限,可据此对照本企业法治建设安排。
  1. 数智财务与审计前沿精选62

    中国信通院杨玲玲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分析与实践方法研究

    中国信通院杨玲玲等在《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6年第8期发表研究,系统梳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审计频率与报告报送要求,并辨析其与影响评估、认证、App检测、合规管理的区别与协同。文章提出传统审计方法向该领域迁移的“可直接借鉴—需调整适用—不宜套用”三层次框架,访谈、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可直接借鉴,穿行测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需调整适用,函证、监盘和分析性程序不宜套用。

    推荐理由系统梳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法规脉络与制度边界,并提出传统审计方法迁移的三层次适用框架。
  1. 国家发改委政策解读精选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聚焦低价无序竞争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明确成本核算形式、核算基础与核算要求。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重要工业品成本核算以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的规则,为判断低价无序竞争提供依据。
  1. 数智财务与审计前沿精选62

    解读《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合规审计的新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6年8月7日发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文章从报告报送义务、合规审计内容、审计能力要求三个层面梳理新要求,指出第四十三条要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审计频率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一致。

    推荐理由梳理征求意见稿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新增的报告报送、审计内容与能力要求,便于对照现行办法判断审计安排。
  1. 广东国资委精选82

    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等领导人员,列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营利、为亲属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及“四风”等禁止行为。

    推荐理由规定修订后明确审计机关应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列出廉洁从业禁止行为清单,可供审计对照检查。
  1. 河北审计厅 · 政策法规精选85

    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依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揭示履行经济责任中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将落实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监督制约机制。

    推荐理由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列出企业须建立的内控合规机制,可供对照检查现有审计安排。
  1. 广东国资委精选60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国资〔2019〕12号文件。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案件预警、重大案件备案和年度报告机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等七类重大案件须自立案、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同步通过“数字国资”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了重大案件的金额门槛、15个工作日备案时限和年度报告要求,企业可据此对照调整案件管理与报送流程。
  1. 云南国资委精选71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云国资监督〔2023〕122号),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了商业贿赂认定情形、名单录入时限和观察期分档,国有企业可据此调整商业伙伴合规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