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审计领域
资金管理、往来款项、银行账户与资金安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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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按照执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38号令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办法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等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并要求建立债券风险识别、存量债券监测和违约风险报告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以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文通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执行。办法旨在统筹当前及“十五五”铁路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投资计划管理和资金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通知发给农业农村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求认真执行。
河北省审计厅赵文海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重点审计了省级财政管理、20家省直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战略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和民生资金、城投类国企债务风险及四类国有资产。
河北省审计厅厅长赵文海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反映的2897个问题已整改2580个,整改问题资金902.52亿元。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审法发〔2022〕7号通知,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及有关单位、个人存款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审法发〔2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