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意见对三地分别明确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并要求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意见对三地分别明确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并要求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并对三地分别明确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同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就2026年10月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所列“子企业”范围,不能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企业增资。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方案(2026-2029年)》,经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近日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十五五”发展指导意见》,围绕绿色能源、绿色化工、有色和稀贵金属、文旅康养、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15个重点产业部署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截至2025年末,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总额达3.46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30.48%,利润较2020年增长38.36%。
自治区国资委近日印发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办法,推动考核从“单一考评”向“综合考评”、“年终一考”向“过程导向”、“软性挂钩”向“刚性兑现”转变。平时考核权重占60%、年终考核占40%,并建立季抽查、半年通报机制。考核结果与处室效能考核、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党支部星级评定硬性挂钩,列出七类降档情形,出现两项及以上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境外社会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向国务院国资委境外国资工作局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标准、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等企业可增加1个,单个主业主要经营指标近三年平均值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合计不低于70%;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超过2个,培育期原则上3-5年。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粤国资规划〔2020〕8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接受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并规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省属企业每年选取部分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结项管理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须完成至少两篇研究成果方可申请结项,结项鉴定分优秀、良好、限期修改三级,二次鉴定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并视情况追缴资金。被撤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智库课题。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7号),同步废止2013年《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办法》共8章53条,明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新增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要求,并规定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社会责任局负责人就修订背景、五个“突出”变化及下一步宣贯、督促检查安排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市国资委发文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1〕2号)有效期至2031年7月12日,该通知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延长通知文号为沪国资委规〔2026〕1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渝国资发〔2019〕16号同时作废。清单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列出33项授权放权事项,涉及产权登记与转让、资产评估备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投资决策、债券发行、借款担保、清产核资、会计政策变更、捐赠和年金等;清单未明确的事项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报告,市国资委对执行情况跟踪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6月11日印发《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等文件制定。指导意见将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分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并明确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建立集体决策、合规性审查等内控制度,采购档案保存一般不少于15年。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版同时废止。清单分授权、放权两部分共18项,涵盖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职业经理人选聘与薪酬、资产转让、产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会计政策变更、工资分配、年金方案和对外捐赠等事项,多数要求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企业设立各级子企业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山西省国资委经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废止28件政策文件,涉及省属企业章程管理、负责人薪酬管理、经营业绩考核、阳光采购监督、集中采购管理、外部董事履职规程及薪酬收入稽核等制度。废止通知以晋国资法规〔2026〕34号印发各省属企业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决定自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通知形式发布,正文以PDF附件形式提供。办法具体条款、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需查阅附件原文。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和重大资产出租四类行为纳入监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交易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宗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出租须进场公开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行有效文件进行年度清理,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相关文件自2026年5月12日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国资委监管依据。废止失效的制度文件包括《广东省属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粤国资函〔2022〕477号)等3项,另有《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21〕405号)等21项文件一并废止失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计划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六方面安排立法项目,列明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并对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抓好执行,司法部强化督促协调。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经202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和第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区属国企社会责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基本形成,并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和典型案例、7月底前集中发布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等领导人员,列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营利、为亲属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及“四风”等禁止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依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揭示履行经济责任中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将落实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监督制约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37号试行办法。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三档,并对应规定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等处理方式。办法还列明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追责情形,以及可免予或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国资〔2019〕12号文件。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案件预警、重大案件备案和年度报告机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等七类重大案件须自立案、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同步通过“数字国资”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发〔2026〕1号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川国资委〔2019〕191号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办法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等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并要求建立债券风险识别、存量债券监测和违约风险报告机制。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文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揭榜挂帅"重点课题经费标准为10-15万元、一般课题5-10万元,立项后拨付60%、结项通过后拨付剩余40%,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0%。经费违规使用将面临终止课题、追回已拨资金、取消3年内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中办发〔2014〕65号和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采取“自主研究+揭榜挂帅”方式,分重点和一般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原则上仅一次且不超过6个月。虚假申报或一题多报将撤销立项并取消后续3年申报资格,被撤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上海市国资委发文延长《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该办法原由沪国资委规〔2020〕1号印发,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此次延长以沪国资委规〔2025〕2号通知发布。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试行的同名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替代2018年印发的37号令,名称不再保留“试行”。办法共8章91条,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并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经2024年第4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以晋国资发〔2025〕27号印发《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属企业规范采购管理。意见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列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并推动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同时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要求加强内控与内部审计监督。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5年12月11日。意见可发送至邮箱gzwaqyjc@163.com或邮寄至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件和信封需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综合〔2024〕93号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及矿山、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1次。